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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京華時報訊(記者趙鵬)財政部昨天公佈了由該部和民政部出台的“關於取消社會團體會費標準備案規範會費管理的通知”,決定社會團體會費標準額度不得具有浮動性。
  為簡政放權,推進社會團體依法自治,激發社會團體活力,自《通知》發佈之日起,社會團體通過的會費標準,不再報送業務主管單位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。
  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成立的社會團體,可以向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收取會費。但會費標準的額度應當明確,不得具有浮動性。
  社會團體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,應當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,應當有2/3以上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出席,並經出席會員或者會員代表1/2以上表決通過,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。  (原標題:社團會費標準禁止浮動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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