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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新浪傳媒訊:系統傢俱2014年1月2日新浪傳媒論壇第十期召開,本次論壇以“準則與尺度——2013年媒體案件報道的是非之辯”為主題,以下是正義網記者高鑫的發言實錄:
  高鑫:如剛纔徐老師所說,案件報道是各大媒體十分重視的報道內容,從近年來的傳播效果來看,正義網的案件報道被國內各大主流和商業網站廣seo泛轉載。如何規範案例報道,這是包括正義網在內的中檢報人,不斷在思索的問題,我們還專門就案例報道的風險與藝術召開過內部研討。
  到正義網工作以來,我多是從事案件報道。期usb間,經歷瞭如央視大火案、黃光裕案、商務部系列腐敗案、故宮大盜案、股市“黑嘴”汪建中、劉志軍案、李某某強姦案等多起重大熱點案件的採訪報道。但靜下心來認真思考的不夠深入,也非常感謝新浪網這次能給我一個思考和學習的機會。
  職務犯罪大要案和其他熱點刑事犯罪案件,一直是正義網原創案件報道的重點關註內容。我們對案件的報道,是力爭第一時間披露各司法進程。包括案件的批捕、公訴、一審開庭、一審宣判、上訴、二審膠原蛋白開庭、二審宣判等,要求每個階段能及時發佈最快速、最權威、最精煉、最準確的消息。
  比如央視大火案,在批捕階段,我們獨家闢謠,澄清了被告人數量。在公訴階段,我們第一時間依據起訴書發佈權威消息,接下來的一審開庭、一審判決、部分被告人上訴、二審開庭、二審宣判,我們及時發佈的消息票貼,被眾多媒體廣泛轉載、推薦。
  我對大要案、社會熱點案件的報道,是以司法進程劃分階段,以寫消息、通訊為主,很少涉及調查性報道或特稿,但從稿件的傳播效果來看,也還不錯。對於案件背後的延伸性信息,如被告人成長的家庭、感情經歷等,出於對當事人的考慮,我們不會過多涉獵。
  就網絡媒體的傳播規律,單從傳播效果來說,我舉一個不太恰當的比喻,喜歡“小投入、大產出”的稿件。比如2013年6月北京市檢察院舉行了“舉報宣傳周”新聞發佈會,我們獲知吉林常務副省長田學仁涉嫌受賄的案件,已經偵查終結進入審查起訴階段,便第一時間獨家發佈了關於該司法進程的消息稿,併在檢察日報、正義網的官方微博進行推。
  稿件的傳播效果比較理想,迅速獲得人民網等近百家媒體的轉載、推薦,咱們新浪微博的頭條新聞,也對稿件進行了轉發。隨後,中央電視臺13頻道還全文讀播了正義網的稿件,但未屬來源。
  又如劉志軍案,我們主要披露的是司法進程和權威的司法資料。當很多案情不是很清晰時,可以選擇其它的報道方式。劉志軍案開庭時,我們以攝影報道為主,獨家拍攝到押送劉志軍囚車駛入法院的畫面,通過對這種信息披露,既不影響案件的審理,有可以客觀地從一個側面展現新聞現場,剋服“無料可爆”的缺陷。
  以劉志軍案圖片報道為主,配合之前披露的權威信息,這樣的報道傳播效果也很好,當天上午各大網站都推的是正義網的稿件。
  對於案件報道,我們報社有非常嚴格的要求。稿件發回去後,編輯會跟你核實,有沒有起訴書或判決書,如果連記者本人都沒有親自看到這些法律文書,那稿件一般是不給發的。對熱點案件報道,包括李某案,從公訴階段一直跟到二審宣判後,我們針對每一個司法進程階段,總共發佈了許多篇稿件,包括一審宣判之後,除了第一時間發佈判決結果,海澱法院法官在線回應社會關註問題,我們做了圖文直播,同時還發稿5篇。可以說,是發揮網絡媒體的優勢。
  雖然發稿量多,但報道內容選擇,還是堅持程序性報道為主,包括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,沒有判決的情況下,一般不過多揭露或觸碰犯罪行為細節。之前也出現過像富士康連續跳樓事件、連續發生的校園傷童血案中,讓大家已意識到媒體報道可能帶來“示範意義”,所以,在刑事案件報道中,要做到適度節制報道。
  而且,在此類敏感案件,一般公訴機關、審判機關不會輕易接受媒體採訪,此時記者“拿料”的途徑有限,或局限於當事雙方的代理律師,而他們在發聲時,或多或少會具有偏向性,最終導致報道有“誇大事實、杜撰情節”、“定性定罪”等內容。我們報道時還是重程序,以此來規避新聞失實。
  對李某某強姦案報道,我們的一個資深記者提到,如“李雙江之子”“李雙江”或“夢鴿”等詞都不能出現在文字報道和攝影報道里,因為這些都屬於“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”,與《未成年人保護法》第58條規定相矛盾——“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,新聞報道、影視節目、公開出版物、網絡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、住所、照片、圖像以及。”而在一審開庭時,幾乎所有媒體都沒能完全避開,這是我們值得反思的問題。
  二審期間,我們就專門強調,攝影記者可以拍律師,不能出現夢鴿的畫面,這也是我逐漸在思索、成長。從報道內容可以看出,無論是傳統媒體,還是網絡媒體,很多都出現了定罪、定刑的預判性信息,如李某某到底會判幾年,這樣的內容出現的還是較多,包括一些知名的都市類媒體,都會對李某案的刑期,採訪專家進行討論。
  此案二審開庭時,我們作為法治資訊類門戶網站,也希望能抓住時機向公眾普法,我們聯繫了檢察官,通過採訪告訴大家,二審期間檢察官到底在做什麼。適時普法取得的效果也是挺好的,稿件出來也是被很多人轉載。
  就我個人理解,並非只有花邊新聞、桃色新聞,才能引發讀者關註。若能在一些案件報道中,緊跟中央精神,稿子也會去的很好的收效。如我們採寫的一篇《北京一正處級“裸官”受審 涉嫌挪用公款5.8億》稿子,這是2010年7月底,各大媒體輪番報道的一起案件。7月28日下午,我首發的開庭消息將“裸官”二字寫入標題。該案涉案人級別不高、挪用公款數額也並非最大,但巧的是,在庭審前幾天,有關裸官的文件下發。記者採訪中有意核實,掌握這一信息後,以此提升了報道價值,讓這篇報道被各大網站首頁轉載,效果與黃光裕案等大要案類似。如此將一個不是熱點案件轉化成熱點案件報道,可見,法制類新聞採編人員必須走專業化發展之路。
  談到案件報道的失範,感覺我們報社前任總編輯的一個比喻很貼切。他說,法治社會,案件資源是新聞報道的“富礦”。但開采“富礦”的過程,也是“事故”頻發,容易構成媒體侵權,甚至是“媒體審判”。
  我先說這麼多。與其說自己的一些不成熟思考,我更願意聽聽今天到場的各位專家及行業前輩們的觀點和意見。
  主持人:謝謝高鑫記者。我聽高鑫記者發言過程中註意到一個關於案件程序報道的問題,我個人的感覺,從長遠的趨勢來看,可能媒體可能需要更多地對案件程序進行報道,而不是現在這樣偏重實體報道,尤其是審案之前,過多地披露與案件相關的證據可能會不合法,但是現在很多媒體都在這麼做,尤其是在刑偵類的報道,其實定性、定案的傾向性特別明顯。
  高鑫:包括一些案件前期判了,後來還會出現一些變化,不宜過早做定性報道。
  主持人:事後像浙江叔侄案件,當最後證明被告人是無罪的,之前的媒體報道就很尷尬,全部聽信於公安機關的提供的信息。
(編輯:SN00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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